案藏杀机:清代四大奇案卷宗_第12节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第12节 (第2/5页)

号帽铺,这才开始准备启程。

    前往热河,必须要经过北京。在到达北京后的当夜,王廷赞不带随从,一个人秘密赶去一家客栈与一个名叫王诲之的人见面。王诲之就是源有通号帽铺的老掌柜,接到王廷赞的密信后,便率领何万有、张谦益、王汝辑、孙士基、曹国林五名伙计(清代“伙计”意思很广,包括合伙人、经营者等)火速从盛京赶来北京,已经恭候多时了。王廷赞身为朝廷大员,怎么会与这些普通商人扯上关系呢?

    原来,王廷赞不但与王诲之有联宗之谊,本人还是源有通号的大股东,王诲之是应王廷赞之请,任掌柜经营源有通号帽铺。而何万有等五人也并非普通的雇佣伙计,均是王廷赞心腹王亮侯的临榆(今河北秦皇岛)同乡,由王亮侯引荐,成为王廷赞生意上的合股人。

    七个人在房中商议了很久很久,一直到天快亮时,王廷赞才从房中出来,独自离开。

    外面,东方的天空已经露出了鱼肚白。王廷赞凝视着,忍不住长叹了一声。此时,他已经知道跟随自己多年的王亮侯在送信到盛京后即不告而别的消息。唉,果然是大难临头各自飞。不过,在他内心深处,并没有怨恨王亮侯的背叛,而是有一种“树倒猢狲散”的悲哀。

    乾隆四十六年(1781)六月初,王廷赞终于到达热河,军机大臣会同大学士、九卿立即遵旨讯问。王廷赞的供词与勒尔谨如出一辙:改收折色是自王亶望任内开始,他到任后发现收银不合体制,立即下令停止收银,重新按收粮处理,但之后一直无人报捐,无奈之下,只得依旧延续前任的做法。至于每名监生收银五十五两,则是因为考虑到各州县办理捐银数多寡不齐,又担心各州县有短价勒买粮石之事发生,有个统一规定的数额而已。甘肃粮价比较便宜,此数足敷定额。而之所以要将办理捐银交给兰州府专办,是因为其他各省到甘肃捐监的商民通常都是聚集在省城兰州,改归首府更方便报捐。兰州府统一收捐后,会将收银发给各州县,购买粮食补还仓库,再按季申报,道府并加结于上。

    乾隆皇帝看到王廷赞的供词后,拍案怒斥:“所供殊不足信。”(《清高宗实录》)特意于六月初十下谕驳斥王廷赞供词,大意是说:甘肃收纳监粮,原本是为了仓储赈济的目的,理当收取本色粮食,怎么能公然定数私收折色,而且此等严重违反朝廷例禁之事从无一字奏闻?如果说甘肃粮价便宜,五十五两银买的粮食已符定额,那么当地必然是收成丰稔,粮源充足,怎么还需要每年赈济呢?如果赈灾是实情,粮食必定昂贵,五十五两银子又怎么能买足所定的粮数?这两者自相矛盾,必有一方是假。

    乾隆皇帝此谕诘问得十分透彻而高明,王廷赞再也无法掩饰回辩。他本来还寄转机于接受过他贿赂的和珅,不料和大人一副公事公办的样子,甚至还多次在公开场合威胁要对他用刑。王廷赞心头又恨又气,但却不敢揭发出和珅受己贿赂一事,一来于事无补,二来心中总还存了一丝侥幸,盼望和珅在最后关头能伸出援手。

    在同一时间,闽浙总督陈辉祖封存了王亶望的所有财物,但审问却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的进展。王亶望供称:“风闻有折色之事,当即责成道府查禁结报,且意在捐多谷多,以致一任通融。”意思是说,他在办捐过程中,确实听说过有捐监改收粮为收银一事,但这是其下属私自所为,他曾经就此事责备过下属,但后来考虑到收银后可以补购粮食,所以也就不了了之。

    王亶望此供,不但不承认冒赈贪污,而且将改收折色的责任全部推到其属员身上。他还特意强调他的本意在于捐多粮多,至于分肥入己之情弊绝对没有。闽浙总督陈辉祖的弟弟陈严祖时为甘肃环县知县,也牵涉进甘肃冒赈案,因而陈辉祖本人也有心庇护,决定就此放一放王亶望,便推辞说要等朝廷钦差工部侍郎杨魁到后,再一起严审王亶望。

    当年六月十三日,陈辉祖关于王亶望供词的奏折送到北京。到了这个时候,乾隆皇帝已经肯定甘肃捐监“有竟不买补,虚开赈济,冒销情弊”,自然对陈辉祖的作为很是不满,但又想不出陈辉祖有什么维护王亶望的理由(皇帝无论如何没有想到身为知县的陈辉祖弟弟陈严祖也卷入了甘肃捐监案),认为是一直没有找到真凭实据,所以王廷赞、王亶望等人才会不断地狡辩、搪塞、推诿,于是传谕阿桂、李侍尧,盛赞二人是“中外最能办事之人”,要求二人将甘肃捐监案的内在情形迅速查明,务必水落石出。

    而就在这个时候,京城发生了本篇开头提到的六十根金条案。由于王廷赞是源有通号帽铺东家的事众所周知,众人均怀疑这是他在刻意转移财产。但由于直接当事人何万有一直没有被官府抓获,旁人也无从得知真正内情,只能是猜测而已。

    六十根金条的事很快就传到了热河。讯问王廷赞时,王廷赞却说这金条是他在甘肃以高价银换的,现在看到甘肃军需紧张,特意带到北京来换成银子,打算捐做军费用的。至于何万有,不过是他熟识的一个人,因他本人换银不便,所以将金条托其代为兑换。

    一个月后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