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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安琪随李蕊到了大厅,然后一个人坐到观众席。刚刚给康逸枢发了一条微信告知自己的位置,抬头一眼便看到台上赵浩然的身影。 赵浩然穿着带有学校logo的简单白T,气定神闲地坐在四辩位置看资料。辩题正方是恶法非法,反方是恶法亦法,赵浩然是反方,恰恰是李蕊的对手。 嘈杂的声音仿佛渐渐熄灭,像电影落幕时的渐隐特效。 她又回想到高中时代,在那个她似乎永远睡不够的时光里,赵浩然不仅永远活力四射,还是明星辩手。 台上机敏博识的少年,漆黑的眸子似落满了星辰。 台下灰头土脸、刚写完若干张理综或数学卷子的她,安静得就像一道皮影。 陈安琪十六岁喜欢过的男孩子,二十岁的时候也还是无法忘怀,就像隔着清晨的雾去触摸遥远的一道光。 只不过,十六岁的陈安琪会觉得成败好过意难平,二十岁却会故作释怀地想:就这样吧,一尺深红胜曲尘嘛。 然而想归想,此时她坐在台下,耳边仍然只余赵浩然抑扬顿挫的声音如风拂过。 主张恶法亦法,我们首先要认识一下法律科学这个概念。一如奥斯丁、凯尔森和边沁的设想,如果我们把恶法直接排除在法律家族之外,那么建立一个客观的法律科学也就无从谈起了。 因为如果这样,哪些是法律,哪些不是,才是人们争论的焦点,这会导致什么结果?每个人都有一套自己的价值观念,而他们会用自己的价值观念,建立一个法律的身份标准。同时,他们会倾向于用自己的价值观念排斥异议,否定其他人甚至大多数人的法律标准。 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科学,其实是和自然科学一样,它自然有一套不受人的价值判断影响的、中立的、理论学说。 让我们回头看英国1956年颁布的(English Sexual Offenses Act),该条例规定两个男人有同性恋行为是一种犯罪,人们恰恰是摒弃了自身的知识判断和价值判断,才认为这是法律并且加以遵守。但这不代表所有人都去无条件地服从于它,人们依旧会清醒地指出它是侵犯个人自由道德的法律,从而慎重地提出改革方案。 哈特指出,如果坚持恶法非法,那些坚持者势必对法律改革的问题麻木不仁。因为,一旦否定了恶法也是法,那么既然成为法律,就必然是正义的、完好的法律,它当然没有改革的问题了。与此类似,如果坚持恶法非法,人们也会忽略秩序、正义、道义、罪刑法定等价值之间的选择困境,从而忽略了其他可能的价值方向。 请问对方辩友,如果根据你们恶法非法的看法,某个条例一旦被认为是法律,在人们心目中就不会存在对它进行改革的需要,他们可能下意识地以为,既然它是发,那么它已经符合了正义、公正的条件。 韩非子说,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这说明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认为,法就是法律,与公正没有必然的联系,恶法亦法,这个观点和西方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不谋而合。奥斯丁提出法律与道德的分离理论,认为法律在道德层面的好坏与它是否为法律并无直接联系,因此它才是客观的,不被个人道德评判标准所动摇的,一道法则。 虽然哈特认为法律最好与道德保持一致,但与道德相左的法律,在其效力上仍是法律,因为将法律与道德混为一谈是很危险的,如将权力融合于人们对法律本质的观念中,或者以现行的法律代替道德,直接作为衡量行为的最终准则,这其实无形中已经降低道德的高度。 如果我们认为恶法也是法律,面对一项法律时人们就会清醒地分析秩序和正义,从而更为慎重地考虑选择什么。反之,如果坚持恶法非法,慎重分析就显得毫无必要,因为恶法已经不是法。 我们都听过苏格拉底的故事。雅典法律对他来说显然是不公正的,并且,他有条件也有机会躲避不公正的后果,但是,他还是勇敢地面对了死亡。在他那里,就算是不公正的法律,他也有义务服从。因为,就算是不公正的法律也有法律的资格和效力;如果可以违反,社会秩序也就无从谈起了。 而且,哈特指出,苏格拉底愿意生活在雅典这一行为本身,也意味着默认要遵守它的法律,这时候再违反违背道义,这又产生了正义和道义之间道德选择的困境,而这些困境我们不可以视而不见。 陈安琪恍恍惚惚地听着,不由自主地想到了K,若说他的行为践踏了法律凌驾于一切的威严,那么法律对于量刑的规定是否真的全部合理?那些被法律保护了人权的罪犯,是否真的能改过自新?如果答案是否定的,K的存在,是否也有一部分正面意义?网上K的狂热粉丝们,是否真的是错误的、民粹的、主张同态复仇的、不理性的? 她无法得到答案。 陈安琪,你欲擒故纵玩的挺溜啊。 一个声音打断了她乱七八糟的思绪,她懵然转头,看到了赵浩然的现任女友何璐坐在了她旁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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