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洪荒植树造林_32.第 32 章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

   32.第 32 章 (第2/2页)

就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

    清影接道:“对,没错。等会儿进了五庄观,千万记得,要沉着,要冷静,要克制。”

    飞影和凌影点头应下。

    三人旋即惴惴不安,忐忑不定地走进五庄观。

    五庄观里,镇元子已将百音馆以空间法术扩大,足以容纳数万人。

    百音馆内正人声鼎沸,座无虚席。

    十个百音馆的服务员穿梭在人群中,不断将手中佳肴放置到圆桌之上。

    平日里百音馆虽也供应灵酒,但是自从有个小妖醉了之后放火烧山,镇元子便将灵酒分了为上中下三个等级。

    下品灵酒大约能令地仙及地仙以下修为的人喝醉,中品是天仙到九天玄仙,上品则是真仙到太乙金仙。

    再上一级的灵酒还没研究出来,镇元子就暂且搁下了。

    每当有人想换酒喝,便要用手中木牌证明自己的修为,确认无误后才能买相应修为的酒。

    镇元子以此防止再有小妖醉的太过厉害,做出什么离谱的事。

    若是被发现替别人购买了不符合修为的酒,那惩罚是极其严重的。

    不仅会被限制买酒,连百音馆也会将他列为黑名单,不再接待。

    于是小妖们大部分都是按照自己修为坐的,旁边的都是境界相仿的。

    没化形的动物们则按照食谱各自围成一个个小圈子,该吃草的吃草,该吃rou的吃rou。

    整个万寿山,真仙境界以上的只有镇元子,木曼和木棠三人,剩下的小妖们顶多能喝到中品灵酒。

    虽然喝不到一尝便醉的上品灵酒,但他们若是喝的灵酒多了,体内的灵气便会渐渐供应不上,不足以抵抗灵酒中的灵气。

    如此,这些小妖也能进入醉的状态,只不过不会醉的太严重,脑中还是能留下一点清明的。

    今天的酒水佳肴都是免费,许多爱喝酒的小妖们觥筹交错间,正拼酒拼的热闹。

    连花草记者们也在把酒言欢,喝得小脸红扑扑的。

    虽然他们长得一副小孩的模样,但修为是实打实的。

    此刻,镇元子和木曼木棠同坐在一桌。

    木棠刚刚行了拜师礼,奉了一杯清茶,正式与镇元子成为师徒关系。

    茶也是镇元子这几百年里捣鼓出来的。

    山海经虽然能给些资料,但不会精细到,让镇元子知道什么灵木的树叶能做茶。

    是以镇元子在山上拔了许多叶子,失败了无数次才做出几款能喝的茶。

    镇元子当前品的茶,是一种叫桢木的树叶所泡制。

    此茶香如兰桂,味如甘霖,一杯饮尽后,唇齿间全是芝兰之气,有股说不出的道韵。

    正悠闲品着茶,镇元子眼角余光瞥见刚刚走进百音馆的三个信使。

    三人正一步一个脚印,蹑手蹑脚地向着镇元子走来。

    镇元子招招手,示意三只鸟儿快点过来。

    三人被镇元子这么一招,全身上下一个哆嗦,飞影更是走得同手同脚了。

    待三人走到面前,镇元子出口问道:“怎么走的那么慢,是受了什么伤吗?”

    清影正要回答,就见永远比他早那么一步的飞影“噗”地一声跪在地上。

    飞影跪下后,双手并拢向上一抬,只见他的手中有许多灵珠宝玉,正散发着五光十色的灵光,瞧着品相还都不错。

    其中有一颗红色的硕大宝珠更是色泽饱满,灵气逼人。

    飞影嚎啕大哭,泪如雨下,喊道:“老爷饶命!”

    清影和凌影:“……”

    还能怎么办,当然是一起跪下了。

    镇元子就看着三只鸟刷的一下全跪在地上,手上则是珠光宝气,五彩缤纷。

    愣了一会儿,镇元子回过神,问道:“这是怎么了,你们在外打劫别的修行者了?”

    飞影还在哭,清影只能忍住内心悲怆,讲述了一番在女娲洞府的遭遇。

    三只小鸟从凤里栖出来时,被那一堆灵仆吓得不轻,答应了什么都记不清。

    等缓过气才想起,虽然镇元子没说不能外带百音馆的灵食,但他也没说能带呀!

    而且五十年前设的买酒制度中,明确表示不能随意替人买酒。

    三只鸟自然以为镇元子不会允许他们买灵食给外面的人。

    听着清影说完,镇元子哭笑不得,嘴角一片抽搐。

    这不就是洪荒版的代购嘛!

    抬抬手让他们起身,镇元子恢复淡定,说道:“你们这也算是给万寿山创收了,我怎么会罚你们。”

    三只鸟如获大赦,飞影收回眼泪鼻涕,不住问道:“真的吗?”

    一直以来万寿山都是自产自销,那些送给红云和女娲的灵食,还是镇元子自掏腰包送出去的。

    三只鸟儿能做起代购来,也算是给万寿山增加额外收入了。

    镇元子当下允了他们的生意,让他们随意便好,甚至对他们放宽了一些,准许他们为山外的人买下品灵酒。

    除了镇元子,万寿山一直以来最富有的人当属观言。

    而现在,三只信使小鸟或许有能力与观言相提比论。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