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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言江推了推眼镜,眼底的光芒晦涩不明。 经彩公司法务轻蔑一笑,看你还有什么招。 在审判长组织下,双方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经彩公司认为其不构成侵权,其所作所为皆是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为维护当时旗下艺人解芸的名誉而作,具有正义性。 律言江则认为被告经彩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嫣若的名誉权,影响过大,在社会上引起一系列负面反响,损害了嫣若名誉。 双方各执一词,就看证据说话。 调查事实环节,审判长问经彩公司,其称基于证据维护解芸,这证据是什么。 法务恭恭敬敬地将证据呈递给法庭,全场大吃一惊。 居然是陈少和嫣若的开房证明,地点在一家比较偏僻的小酒店,时间在陈少和解芸登记结婚后。 全场震惊。如果这是真的,官司还打什么打,陈少就是跟嫣若有染,嫣若就是第三者,还谈什么侵犯名誉权,第三者插足就该被骂。 解芸不敢置信地看向嫣若,不知该信,还是不该信。 这是我们通过公安查询到的住房信息,如果原告抗辩称两个人只是开房进去聊天喝茶,那我也没什么好说的。法务得意洋洋,让你嫣若嚣张,今天就让你吃个瘪,让你见识见识什么叫权势滔天,白的都能给你说成黑的。 原告这边怎么解释?审判长问。 律言江面无惧色,将自己带来的笔记本电脑转向法庭:根据我在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中查询的信息,这家酒店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都是一位名叫张科的人,而他正是解芸工作室的主要负责人,我们这里有解芸工作室的人员组成名单,如果对方辩称两人同名同姓却非同一人的话,请出具证据证明。根据上述信息,我方可以合理怀疑,这份开房证明,是通过内部关系伪造的。况且,如果我方真有去开房的话,酒店信息库应当存有我方的身份证扫描件以及人脸头像,对方坚持认为该证据是真实的,应当一并将其提交给法庭。 全场怒目圆睁,酒店老板和工作室负责人居然是同一人,那很有可能就是伪造的,为了胜诉,经彩公司竟连这种下作的手段都使出来,卑鄙无耻! 被告是否有相关的证据佐证?审判长沉下脸问。 法务顿时变脸:我庭后去查。天煞的,这群吃白饭的人,就不会把酒店老板变个名再伪造开房证明?一群废物!但提醒法庭一点,原告没有证据猜测,理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言江尊重法庭,法庭不让他说话,他绝不多说几个字,只拿哂笑的表情看法务。 原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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