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案重审_第16页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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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良心自称尝挂籍于旧同盟会,与宋教仁略有声气之雅,因对宋案发生后国民党的政策不满,故作此文,聊示长言当哭之意。但就是这样一篇攻击国民党人的文字,当中透露出宋案证据移交中方后,保存证据的大铁柜钥匙实际由江苏都督程德全掌握,而非由黄兴、陈其美等国民党人掌握。当5月下旬准备预审时,上海地方审判厅代理厅长张清樾和检察厅长蔡季平因保存暗杀凶器之大铁箱钥匙由程君携往南京,曾发电请程德全派员到上海会检,程德全于5月24日复电云:宋案证物已将铁箱钥匙备具正式公函送交贵厅检收在案,此次公判即无须派员会检。[39]这也证实了铁箱钥匙确系由程德全保管。且程德全并非黄兴、陈其美等人傀儡,即便陆惠生以手枪威胁,索要钥匙,程也没有交出。曾有西报传言程德全已被国民党人软禁在沪,又说德全志在为南方之总统,上海诸领袖请程都督协助建设新政府于南京,程未之允云云。程德全为此特别致函报纸予以更正,表示此等谰言,本不足辨,惟现值人心不靖,诚恐淆惑听闻,请登报声明,并无其事。[40]其实,钥匙即便掌握在黄兴、陈其美等人手中,他们也没有机会作弊,因在租界预审期间,主要证据已经启视,为原、被告律师及政府代表律师还有程德全、黄兴等所见,而在移交环节,又众目睽睽,对证物逐一点交,并加封固,国民党代表也参加了接收,如动手脚,岂有不被发现之理。黄兴、陈其美等若真有争夺钥匙之事,也是为了防止有人作弊,而不是为了自己作弊。怀疑或担心黄、陈等人欲对证据下手,实际上是先入为主,视二人为刺宋幕后主使(当时有此谣言),而二人与宋案究竟有无关系,自非有确实证据,不能妄下结论。因此,就证据保管而言,实际上并无可疑之处。

    4.证据宣布

    租界会审期间,因捕房律师与被告律师讯明案情需要,曾将应宅搜获证物当堂启视传阅,并于双方问答辩难中提及部分重要证据,但公堂并未公开宣布,除两造律师外,只有主审官、政府代表及程德全、黄兴等少数人了解其内容。尽管如此,仍有部分证据外露,只是内容并不完全准确。如消息灵通的《民主报》曾准确报道证据中有一电,电文曰:燬宋酬勋位。[41]《大中华民国日报》曾报道3月17日有一封北京来电,内容为宋事从速进行,意思正确,但文字不太准确。[42]《顺天时报》则根据双方律师辩护时所述,罗列出如下九条证据:(一)洪述祖为□□□请应桂馨迅即赴京受委任电。(二)十二月十二号□□□与应桂馨电,内有lsquo;如此事能于各方面均无痕迹,余将敬以谢君等语。(三)电谓:lsquo;十日内某人必去,否则必死之。(四)电谓:lsquo;此问题重大,如果有效,其中必有激烈文章,读毕付丙。(五)电谓:lsquo;紧要文章已露一句,未下手时速电余款数。(六)电述一某姓之交涉事。(七)三月十八号电谓:lsquo;事须速行,空言无济,为人所笑。(八)三月十九号电谓:lsquo;事宜即行。(九)为应桂馨致北京函,谓lsquo;宋以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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