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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瑞是仇富的古怪模范官僚吗?从徐 (第2/4页)
基于这样的“财富观”,海瑞提出两种途径一是减租;二是提倡“荒岁”期间“富民”对“贫民”进行“赈贷”。 但海瑞的观点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转变。 在淳安知县期间,他认为可以通过“典借银谷”的方式,但不许“多取利息”但特别提倡“不取其利,亦不取其本而直与之者”的“义举”。 随着时间的推移,到他作为应天巡抚的时期,他认可的最佳方式是地主应该实行“减租”的措施——这是海瑞在处理徐阶案时,提出的第一种解决方案。 发生水灾后,“富室欲照往例收租”,他认为是不合理的,“苛矣富人”为此,海瑞提出第一种解决方案,即“减租”的要求 苏松四府,水荒为甚,……府县官票说今年水灾,富家欲往照往例收租,佃户称无收拖赖。 臣令之酌量灾数,二家均认。“苛矣富人,哀此茕独”,又当再酌,口说如此,未有禁示,先年粮长往往于收粮时,先除还自己平日私债,后算官数;富豪亦乘出米之时,伺候偿债。 公私并举,钱粮难完,臣因府县官之言有告示禁革,谓待完粮后,方私下取偿,非禁不许还债也。(海瑞《被论自陈不职疏》) 与此相对,早在嘉靖二十四至二十六年间(15451547),徐阶就己提出“大家恤其佃户”的办法(此时的海瑞尚未出仕,正在琼山老家) 数日前,传闻江南有旱灾,未敢以为信。及奉来教,知其果然,不觉忧惧之交集也。 ……窃尝反覆思之,而得三说焉一曰请折色……二曰举官籴……三曰使民自相恤。 盖松之俗,大家有田而不能耕,必以属佃户,佃户欲耕而不足于食,必以仰大家,其情与势,不啻主仆之相资,父兄子弟之相养也。故大家于佃户,虽不能无虐、而不敢甚虐者,惧莫为之耕也;佃户于大家,虽不能无负,而不敢尽负者,惧莫为之贷也。 ……迩年以来,有司数下讨债之禁,又重之摊放之刑,于是佃户嚣然动其不义不信之心,而大家惴惴焉相猜相仇,不惟债不可取偿,而租亦多负矣!债不可取偿,其始若止于病大家,而不知佃户所仰给,则不免于坐毙。 租之多负,有司者莫不欣然自诧,其茹刚之政,以为前无古人,而不知租无所入,则税无所出,积之而久,道赋日滋,刑辟日众,则已亦且受其累,起而欲救之,而其习俗胥已败坏,而不可猝挽矣! 昔司马温公论荒政,欲召富民有蓄积者,给印历,听其举贷,候丰熟日,官为收索,示以必信,不可诳诱,而我圣祖立法,于违禁取利、违约不还,皆有罚焉,盖至公至平也。为今之计,请罢去新令,专举圣祖之法,兼仿温公之意,开谕大家,使各恤其佃户。(徐阶《世经堂集》卷22《复吕沃洲》) 由上引文可知,在徐阶看来面对灾荒,“大家恤其佃户”自属当然;但他将“官府”的作用放到“大家恤其佃户”的前面,表明他更强调“官府”的作用,还有一则史料提及此事,从行文内容来看,时间应在上引文之前 ……又今府库空虚,赈贷无措,诚根究此曹,倾其囊素以惠贫民,荒政之大者也。 ……至于富民自可劝谕减价出粟(去岁米价每石六钱,今已一两,若令减作七八钱,亦未为厉之也),减息货银(律取息不过三分,今或取至七八分,若只令依律取息,亦未为厉之也)。 不率则绳之以法,而不逞之徒乘时党聚,以贫弱借贷为名,以强暴劫掠为事者,却须严禁痛治以杜盗贼之端(徐阶《世经堂集》卷22《复吕沃洲按院》) 由上述两则史料可知,徐阶的“大家恤其佃户”主要方式是通过“放贷”。他的此一主张,也是很容易理解的事情,毕竟“放贷”属于“借‘,是需要偿还的;可换要换做是“赈济”粮食,就完全是一种“无私奉献”了。 另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徐阶对“义举”是极为提倡的 有义举焉,其泽可以及民,而又可以便有司,裨国家,其功甚拒。兹岂非人所乐为者乎? ……松之南干巷曹氏巨族也,太学生子励君贤而能文章,性又喜施予。里人姚信者死,无后,存粮若干石,里之民岁为输之。或值岁歉,民无所出,辄负瓦揭木,鬻子女以应催科之命。盖有司者,每病其赋之后期;而为之民者,又每病有司之莫予惜。 ……夫松之赋,财之所出也。八口之家耕褥之所入,率以其半输赋,而不足重之以存粮代偿乏今民滋病矣!不有好义之士出而救之,民其能有疗哉? ……昔范文正公置义田以赡族人,至于今为颂。苏松壤地相接,君之斯举,似亦闻公之风而兴起者。至于推族人之爱,以及其疏无其位,而行其志于势为难。当范公之时,不为所兴哉!予方学公而未能重君之能义,遂书其事,刻之于右,与同志者勉焉。(徐阶《少湖文集》卷3《曹氏义田记》) 但需要注意的是他提倡的“义举”主要是针对他人;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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