庶帝_关于晚明投献问题的相关说明以徐阶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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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晚明投献问题的相关说明以徐阶 (第2/3页)

一仆”关系。

    首先,必须承认的一点是徐阶的田产中有很大部分是通过“投献”的方式获取的。

    有些学者认为,徐阶家族的主要资产来自于经商,是得益于晚明资本主义萌芽的经济环境,我个人认为这种说法有失偏颇,因为徐阶的家世可算是清贫,到徐阶这一辈才渐有起色。除了傣禄,接受“投献”是其“资本原始积累”的开始,也只有通过特权所兼并的田地,才能为后来的经商资本。

    这种关系可在隆庆五年四月发生的孙克弘案可以得到证明,对此案的简略情形,可从高拱的《覆巡城御史王元宾缉获钻刺犯人孙五等疏》(《高文襄公集》卷17)中得知

    “孙五先年与未到官汉阳知府孙克弘父为家人,后五积有田产,见得徐阁下位居首相,势焰逼人,将原主背讫,将田产等项值银一千五百余两进献徐府充为家人,改名徐五。徐府随给银二万余两载原籍开张典当铺面;

    亦有在京华亭人朱堂、王忠并脱逃沈信、沈究学各年月不等,陆续投入徐府,朱堂改为徐堂,沈信改为徐信,并同在官雇工人唐艾领不在官徐僠本银二万余两;

    王忠改为徐忠、沈究学改为徐究学,与同在官蔡元、张恩、王忠、沈耀领徐瑛本银一万八千余两,俱于东安外假以开张布店……”

    从这里可以看出,“投献”完成后,“投献者”如孙五、朱堂、王忠、沈信、沈究学等人分别改姓为徐五、徐堂、徐忠、徐信、徐究学,且被冠以“家人、义男、“过继子”等身份,徐阶与他们之间形成“主一仆”关系,这就是后世学者将徐阶案作为“奴变”的原因所在。

    第二种关系是由“不敷产价”而形成的,即一种特殊的“典买主一典卖主”关系。

    明代对于“投献”的惩罚极重,一般情况是要被判充军。

    在弘治《问刑条例》(《明代律例汇编》)中就有类似规定

    “军民人等将争竞不明、并卖过、及民间起科、僧道将寺观、各田地,朦胧投献王府及内外官豪势要之家,捏契典卖者,投献之人,问发边卫永远充军,田地给还寺观及应得之人管业。

    其受献家长,并管庄人,参究治罪。山东河南北直隶各处空闲地土,祖宗朝俱听民尽力开垦,永不起科。若有占夺投献者,悉照前例问发。”

    而这一条例是比附《大明律·户律二·田宅》之“盗卖田宅”条而来的

    “若将互争、及他人田产,妄作己业,朦胧投献官豪势要之人。与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

    田产并倒卖过田价,并递年所得花利,各还官给主。若功臣初犯,免罪附过再犯,住支体给一年三犯,全不支给四犯,与庶人同罪。”

    显然,在制定《大明律》时并没有意识到“投献”的严重性,或者说当时“投献”行为并不很普遍,所以才会将“投献”具体到“互争、及他人田产,妄作己业”等几种可能。

    而弘治《问刑条例》中新增条例,对“盗卖田宅”律条中可能出现“投献”情况做了细化和增加,并加重了对“投献”的处罚力度。

    随着新的《问刑条例》的制定,先前的条例就已经失去效力。

    嘉靖《问刑条例》与弘治《问刑条例》没有区别,而万历《问刑条例》有所微调

    “一、军民人等,将争竞不明、并卖过、及民间起科、僧道将寺观、各田地,若子孙将公共祖坟山地,朦胧投献王府及内外官豪势要之家,私捏文契典卖者,投献之人,问发边卫永远充军田地给还应得之人及各寺观,坟山地归同宗亲属,各管业其受献家长,并管庄人,参究治罪山东、河南、北直隶各处空闲地土,祖宗朝俱听民尽力开种,永不起科,若有占夺投献者,悉照前例问发。”

    值得一提的是,对“投献”的严厉处罚并非仅仅停留在制度规定层面,而且确实落实到具体司法实践。

    当时不少大臣都上疏要求严惩,在《明史》中有不少记载,如

    《明史》卷180《李森列传》……森疏陈十事。未几,以贵幸侵夺民产,率诸给事言“昔奉先帝救,皇亲强占军民田者,罪毋赦,投献者戍边。一时贵戚莫敢犯。……”帝善其言而已,赐者仍不问。

    《明史》卷178《朱英列传》“……疏陈八事……镇守中官、武将不得私立庄田,侵夺官地……治jian民投献庄田及贵戚受献者罪。”

    《明史》卷15《孝宗本记》秋九月庚戌,禁内府加派供御物料。闰月癸已,禁宗室、勋戚奏请田土及受人投献。

    《明史》卷77《食货志一》世宗初,命给事中夏言等清核皇庄田。言极言皇庄为厉于民。自是正德以来投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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